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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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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09年第3期16-16,共1页 Recyclable Resources and Circular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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