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行说和罪名说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存在封闭性和静止性的缺陷。对该款的解释基本上不是一个智识性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问题。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责任范围的划定反映了统治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爱恨交错、教罚并施的矛盾心态。《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罪"并不意味着要么是"罪行",要么是"罪名";而是意味着有时候是"罪行",有时候是"罪名"。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42-148,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质的犯罪论"(项目编号:07BFX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