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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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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基于"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对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当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时,将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尊重商业判断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该情形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予以介入。因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恶意增资扩股而利益受损害的小股东,可申请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损害赔偿。
作者 范黎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49-155,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第43批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200804306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调解书及相关研讨记录.
  • 2Dingle v. Xtenit, Inc., N.Y. Sup.[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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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7e条规定
  • 5[日]石井照久.《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一)》[J].法学协会杂志,1933,.
  • 6[日]加藤良三.《股份有限公司法》,中央经济社1984年版,第394页.
  • 7[日]大隅健一郎,今井宏.《商法(5)》,有斐阁1959年版,第226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46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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