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份回购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选择有其制度上、理念上和股份回购制度本身的原因。通过逐一检讨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弊端,可以发现这些弊端都不足以构成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的理由,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些弊端都可以得到规避和抑制。为了缓和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之弊,我国在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应该采纳"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立法模式;当前,应该扩大股份回购的合法类型,并在股份回购的决定机关、程序、财源、数额、时机等方面尽可能由公司自由决定,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
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5-88,共4页
Changbai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