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5月2日15时37分,张某将车号为浙AXXXX的小轿车停放在某市风起路50号前人行道非指定停车范围。某市某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取证后即按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违法停车通知书》,经询问、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处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此处罚决定,于2006年某月某日向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并认为:“自己的车辆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