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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撤销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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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撤销权的对象,从形式、归属、效力、数量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欠缺统一的法理根据。民法的撤销应属对生效法律行为的重新评价,使其自始不生效,必须有法定事由。撤销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行为、自己行为、生效行为。撤销权可单方实现效果意思,变动双方关系,须规定存续期间,其发生根据应由法院认定。
作者 李锡鹤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7-33,共7页 Ecup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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