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农机监理错位现象的思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用车划入低速载货汽车.由原来的农机与交警共同管理转由公安部门管理.农机部门只负责对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管理。农机部门管理范围大幅缩小,农机监理部门职能弱化.业务量减少。农机监理面临着生存危机的严峻考验。按照冀政务办(2007)33号文件精神要求,当前,我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已接近尾声。针对农机监理现状及在农机档案移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回过头来,我们不得不对农机监理多年来在车辆管理、机构性质等方面的错位现象进行认真地思考。
作者 李连辉
出处 《河北农机》 2008年第6期11-11,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