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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公约”自2009年3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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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起正式在我国生效。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在2009年3月9日前取得《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否则不得进入中国港口或其它缔约国港口。
出处 《西部交通科技》 2009年第2期I0001-I0001,共1页 Western China Communications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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