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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于五刑”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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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任安书》是高中语文教材的传统篇目,其中有不少疑难字词句,“具于五刑”就是其中之一。苏教版《语文·必修五》(2007年6月版)课文将“具于五刑”译为“身受五种刑法”。文下注解“【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五种酷刑”。而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六册》(2005年10月版)文下注:“【五刑】一种酷刑,即先割鼻、斩左右趾、笞杀,后枭首、菹(zū,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
作者 何伟
出处 《中学语文教学》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59-59,共1页 Language Teaching in Middle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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