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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行政引导手段 完善市场价格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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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这为各级政府对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时可以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各地基本上采用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模式进行价格调控.
机构地区 南宁市物价局
出处 《广西经济》 2009年第2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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