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设定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矿业权的设定也称为矿业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设定或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矿业权的出让是矿业权进入市场的第一步,应该说它已具有了商品或资产的属性,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
出处
《冶金财会》
2009年第3期40-41,共2页
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