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组织,在国际上称为NGO,其定义为“志愿性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十几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用异于政府和个人的社会角度,以独立的地位接受政府、私人的资源,用于社会公益目的,并发挥出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以及实现环境权利的救济等作用,发挥着政府与公众之间、国内国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监督和维权的作用,成为推动我国和世界环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间环保组织还属于小荷才露尖尖角的幼年时期,
出处
《环境教育》
2009年第3期63-64,共2页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77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