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代位追偿权只适应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在社会保险中有人认为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在正讨论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也将其列为专条。本文分析认为,人身伤害赔偿实际上由两类组成:一是针对物质性损失的补偿;二是针时肉体痛苦和精神性损害的赔偿。对于前者,由于涉及的是与人身伤害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的填补,可以适用代位追偿权,对于后者,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足额补偿性,则不适用。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我们只能就费用和收入补偿这一块,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出处
《经济与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29-36,共8页
Research o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