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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谨慎义务的边界——以《房屋登记办法》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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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登记办法》在落实《物权法》实质审查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制度设计上仍有进一步检讨的空间:不应当要求登记申请人对登记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以公告异议程序作为登记机构谨慎义务的边界;创立房屋登记赔偿基金,降低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压力。
作者 于海涌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8-11,共4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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