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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登记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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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办法》完善了土地登记制度,对《物权法》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登记办法》应进一步确立同意登记、登记在先原则,统一登记能力标准,在决定程序中缩小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范围、赋予限制补正申请的临时登记效力。
作者 廖焕国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1-13,共3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农业部.200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4条.
  • 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10条.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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