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诸多的人肉搜索事件出现,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进行刑法规制的呼声也见诸报端,但入罪则需要理性思考。现行的刑法已经相当完备,只是存在要解释的问题。刑法是社会诸多的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和最具有强制性的手段,应有的谦抑性要求其作为最后手段存在。只有在其他社会方法无法规制,现有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考虑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将人肉搜索行为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那一部分行为定为侮辱、诽谤罪。这样的解释可以在抑止人肉搜索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利用其积极的功能。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