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商业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对前述规定中的“认定为受贿数额”。在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是将银行卡内的存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既遂的数额。换言之,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2期15-1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