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撬盗机动车号牌实施敲诈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类型笔者通过上网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未达到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犯罪起点,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认定2008年3月3日,焦作市海陵区法院一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撬盗5副汽车牌照、讹诈获利400元的方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8年4月25日,苏州市平江区检察院对撬盗汽车牌照10副、尚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杨某、马某等人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
作者 李涪燕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2期37-3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