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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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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二项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明确盗窃罪可以处罚未遂。但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实践中对上述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
作者 万应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2期40-41,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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