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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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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清末以来,无论是民法学理还是立法,均以德国民法之五编制为基础。然而,我们却没有很好地研究与借鉴德国法的内在体系,在承认了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后,却在主观上不承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划分以及由此引起的质的规定性。
作者 李永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2期71-71,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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