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具有激励性。充分发挥创新人才的主体性,需要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创新人才的培养,其创新成果和利益的保护,以及其创新积极性的激发等都需要发挥法律的激励性。要彰显创新人才的主体性,不仅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外附激励和内滋激励功能,而且要尊重法律对创新人才的激励规律,合理发挥法律的激励性,并遵循激励信息有效、激励强度适中、监督有效和激励平衡等原则。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金
北京市法学会一级课题"创新与法治"(编号0600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