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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宜“罚事”,不可“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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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罚教育是对违纪学生心理或生理实施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少或遏制不良思想行为的再次出现,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和规范行为的措施。惩罚作为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其否定的是学生的不良行为,而非其本人,因此惩罚应讲求对事不对人,只宜就事论事,切不可借机搞“错误扩大化”,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作者 陈永海
机构地区 保康县第二中学
出处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09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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