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以来,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角色备受指责。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国资委要根据法律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以“国家的代表”作为主体,但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基于这种权利“私”的性质,国资委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国资委必定享有公权力,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是难免的。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国资委通过什么样的平台,如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7-38,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控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166)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