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定 (一)租赁期开始日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Et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入资产的人账价值。
作者 吴风奇
机构地区 湖南工业大学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01-103,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共引文献2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