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ICPA(1993)指出,投资者应当获取内部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估。以安然事件为契机,美国认识到了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萨班斯法》中规定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企业,其管理层有义务编制评价财务报告有效性的内部控制报告,并规定内部控制报告必须接受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此后,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先后引进并采用了类似的制度。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11-112,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