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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生证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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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再生证据可形成于审判阶段,司法人员很难成为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主体。再生证据形成的时间须在犯罪完成后或者说在案发后,且并非任何刑事案件均有再生证据。疏通关系类、刺探性事实不能一概称之为再生证据。再生证据具有五个作用。应当对再生证据进行法律规制。
作者 刘飞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夏锋.《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巧用再生证据》,载《检察日报》,2005年7月20日.
  • 2熊勤.《论再生证据》,载中国法院网.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等规定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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