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加大扶持农村力度,大量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以下简称“特定款物”)拨付至基层政府运转,这也直接诱发了基层公务人员贪污、挪用特定款物的职务犯罪,而这类案件往往社会影响较大,是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在对贪污特定款物的犯罪进行量刑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对其从重处罚。基于此,笔者建议应明确规定贪污特定款物从重处罚。理由如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62-6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