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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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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价格行政复议是价格行政诉讼前的法定程序。1989年4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规定:处理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下分别简称价格行政复议、价格行政诉讼)关系的原则是当事人选择和提倡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我国价格管理工作第一部正式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决定了价格行政复议是价格行政诉讼前的法定程序。
作者 李国文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53-54,共2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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