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价格行政复议是价格行政诉讼前的法定程序。1989年4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规定:处理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下分别简称价格行政复议、价格行政诉讼)关系的原则是当事人选择和提倡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我国价格管理工作第一部正式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决定了价格行政复议是价格行政诉讼前的法定程序。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53-54,共2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