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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及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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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核定其收费标准。但是,由于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如'管理的事实和服务的行为'、'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取之于哪,用之于哪'等政策界限不明确,使得清理整顿工作难以深入,有些确属不合理的收费在收费'许可证'的保护下合法化。事态的发展将清理整顿工作由解决是否收费合理,取之有度,推到了为什么要收费,什么人能收费这一根本问题的高度。如果对这一问题不能有个较完整的阐述,不仅清理整顿工作将流于形式,而且,将直接影响到今后收费工作的开展和发展方向。本文试图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作个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12-16,共5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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