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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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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及行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司法适用时存在问题,对此,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作者 张优悠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第5期218-219,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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