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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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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了达到某种经营目的,如广告宣传、商业竞争以及商品促销等,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某些商品,这些商品通常被称为“特价商品”,也称为打折商品、降价商品。在法律上对“特价商品”的质量要求与非“特价商品”是完全一致的,即也必须是“正品”,是质量完全合格的商品。根据饭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价商品”的降幅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而所谓“处理品”,是指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残次品以及等外品等,这些商品是可以低于成本销售的。根据国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作者 法之
出处 《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2009年第4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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