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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网吧等局域网范围内传播作品的法律性质——兼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放映权”及“复制权”的区别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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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服务器中,供公众随意选择时问和地点欣赏或下载的行为,已经被公认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但是,如果仅将作品上传至开放范围有限的局域网服务器,导致只有那些进入局域网范围内的用户才能点击欣赏或下载作品,
作者 王迁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9年第2期54-57,共4页 China Copyrigh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07065号(认定网吧侵犯“复制权”).
  •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民初字第1503号(认定网吧侵犯"复制权"和"放映权").
  • 3Jarg Reinbothe, Silke yon Lewinski, The WIPO Treaties 1996: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and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Commentary and Legal Analysis, Butterworths, 2002, p. 109.
  • 4Jarg Reinbothe, Silke yon Lewinski, The WIPO Treaties 1996: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and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Commentary and Legal Analysis, Butterworths, 2002, p. 111.
  • 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民初字第1503号.
  •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0533号.
  •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8号[Z].,..

同被引文献139

引证文献20

二级引证文献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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