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法国和美国企业法律形态发展的历程为例,说明企业法律形态多样化的结果是投资者投资权利的扩大与自由,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为有利。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私营企业亚法律形态尚不齐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灵活选择投资活动、减少了其获利的机会等等。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等方面看,需要予以完善。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64-67,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07JC82003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