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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确定法在企业管委会决策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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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按照《企业法》的要求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就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协助厂长决策。习惯的决策方法是:先对决策问题作一些定性的议论,然后,由厂长“拍板”定案。这种方法最容易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厂长个人控制支配。在讨论决策问题时,厂长有意无意地使决策问题按照他所选定的方向发展,使得不能对决策问题进行坦率的、设有顾虑的,自由的讨论;
作者 王栏河
出处 《价值工程》 1990年第5期35-36,共2页 Value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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