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虽然仅有五个条文,但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范围和编制原则等都作出了重要规定。受近年来国有资本经营原则保值增值理念的影响,该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的目标定位出现了一定的偏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功能具有二重性: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具有营利性功能,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非营利的社会功能。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有资本的性质具有二重性即增值性和公益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国有资本经营的监管方式,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应当有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国有资本预算应该分担构建新型社保体系的责任,应从政策上明确国有资本预算要服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16,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