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态商标不仅为国际公约所认可,而且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获得注册保护。为了实现商标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兼容,提升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商标法》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时,有必要对动态商标予以明确规定,即具体列举动态标记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特别规定动态商标的显著性含义;在进行注册申请时,要求提交足以表现动态标记显著性特征的视频文件样本,并同时提交一份对其动态效果予以简要、精确说明的文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76-82,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08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研究"(项目号:08SFB302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