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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自认的辨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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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的构造可以分为请求、法律上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以及举证四个方面。诉讼上自认属于事实主张的层面,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自认的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的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证明责任说与败诉可能性说在确定不利己事实的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两者发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异。
作者 吴杰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2期126-128,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日]小室直人.《诉讼物与既判力》,信山社1999年版,第18页.
  • 2[日]司法考试论文对策委员会编.《司法试验シり-ズ新论文过去问集——民事诉讼法》.早稻田经营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 3[日]春日伟知郎.《民事证据法论集——情报开示、证据收集和事案的解明》,有斐阁1995年12月版,第161-164页.
  • 4《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4.
  • 5三个月章.《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92年第3版,第430页.
  • 6[日]三个月章.《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92年版,第430页.

同被引文献33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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