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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养”实习驾驶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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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笔者翻阅了与其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找到有关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如何驾驶上述车辆的规定。因此,有人戏言,实习驾驶人其实什么都不用做,在“温室”里‘煲”着、“养”着,待满一年自动转为正式驾驶人后,就可名正言顺地驾驶上述车辆。
作者 杨祖友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9年第4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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