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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物权公示原则的伦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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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甲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乙开发的商品房两套。总房款200万,交付132万后,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约定,付清剩下的68万房款后,开发商交付房屋,故该两套房屋一直在开发商处。同年11月,甲某与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以260万的价格将该两套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权证过户手续。丙持两证向开发商乙索要该两套房屋遭拒绝,
作者 吴剑平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21-21,共1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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