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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公证联合拒“假” 房屋登记6类证明文件要公证(等3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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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物权法》、《公证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登记机构及时、准确、合法、有效地实施房屋登记,维护登记的公信力,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屋登记管理中进一步发挥公证效力的联合通知》。其中明确,房屋登记中涉及的委托书等6类证明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第4期61-61,共1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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