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项目和标准缺乏统一的明确且可操作性的地方性立法,应当在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框架下制定《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立法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主体;对于海域征收补偿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有关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的规定,考虑到用海的具体情况,将其规定为海域使用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与用海活动相配套的陆地配套设置的补偿等。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8-90,共3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07A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