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浮动抵押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类型担保工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其法定登记机构,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未对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做出特别规定,登记实践中各地的把握标准不一。浮动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只需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无需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浮动抵押权变更登记;在确定事由出现后,应当办理确定登记,将浮动抵押登记转为固定抵押登记,列明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9年第3期58-62,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基金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08JC820041)
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D080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名称:<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08JJD82017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