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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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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给企业提供更加宽裕的现金流以应对金融危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个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知中降低费率的前提条件定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以及基金不出现缺口”。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09年第3期49-49,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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