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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被打 经营者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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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陈某在某餐厅与朋友聚餐。进餐过程中,两个陌生人相互殴打着突然闯进来,陈某也遭到袭击,手部受伤,经治疗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34万元,事后陈某将该餐厅告上法院。该餐厅认为,发生的打斗事件无法预料,故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查,相互殴斗的双方是一楼顾客,双方平时就有积怨,在餐厅遇到后又因小事发生争执所致,并在一楼相互拉扯近10分钟,餐厅未报警,只是口头劝告未果。【说法】法庭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作者 王飞 王新卫
出处 《当代兵团》 2012年第5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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