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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合法 两公司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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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4年2月,农七师某团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5日24时止。当年5月,查某所在公司又为每名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2004年7月7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6日24时止。甲、乙两保险公司都分别向蒋某出具了保险单。2006年3月,蒋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财产被盗,他便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 崔建民
出处 《当代兵团》 2012年第15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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