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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价格不供货 协调之后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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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7年6月,谢某在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开办了一个小型轧花厂。同年10月,经朋友介绍,谢某结识了棉花收购商周某。周某声称可为其提供籽棉,双方谈好供货价格后谢某就一次性付给周某货款20万元。付货款后籽棉价格上涨,周某拒绝按原来商定的价格供货,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作者 王瑾 李海峰
出处 《当代兵团》 2012年第14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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