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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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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出处 《国防》 2012年第6期63-64,共2页 Natio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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