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效力的问题上含混不清,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表现为四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从法理上推导,问题的症结在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源"地位由于其本身特点而存在现实悖论,并且,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定位也不明确。本文认为结合当前实践厘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承认其"法源"地位和"适用"效力,有助于为建构多元动态的司法审查模式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制度准则。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5期68-77,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