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管是作为惩罚措施,还是作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讯问手段,刑讯逼供这一行为,毋庸置疑是被绝对禁止的。然而,在刑讯可能发生的第三个层面,即作为信息获取手段这一层面上,"紧急炸弹"情形被假设出来,并引起了是否应当为了拯救更多人的生命而进行刑讯这一问题的讨论。赞同者主要从刑讯令状以及保护公共安全的实用功能来考虑。反对者对"定时炸弹"情形本身、刑讯的效果及其唯一性提出了质疑。这两种观点并非针对性的,而是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问题。而造成立场不同的关键,其实在于是否应当对政府的权利进行限制。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4期8-17,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