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09年第4期60-61,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